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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以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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