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以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肖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卢某某与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唐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王*与王*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吴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卢某某与喻*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书
罗*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