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执行杜**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杜*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由张*向杜*交付结婚时带去的云ES3976号摩托车及证件、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及个人生活用品。现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姚*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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