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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甲与者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甲与被告者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者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甲诉称,2011年2月份原告与被告者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被告婚后带着两个女儿者某乙(1997年11月2日生)、者某丙(2002年10月26日生)与原告共同生活。婚后一年被告外出打工,将孩子丢给原告父母抚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于2015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2月2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和好。但之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弟弟许*乙130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传票、收据3张。

被告辩称

被告者某甲辩称,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离婚的程度。双方婚后确实为琐事产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被告没有不照顾孩子,也没有对原告父母不好。二、夫妻共同财产有土木结构住房3格、砖木结构厨房2格,同时被告拿出婚前存款38000元装修了房屋、建盖了大门1道、洗澡室1间、并打了水泥地板。从2012年至2014年,被告及其两个女儿的分红、征地生活费都发放在原告名下,由原告领取。三、夫妻共同债务:欠被告姐姐13000元至今未还。四、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要求原告在大门外给被告一块地由被告自己建房生活,或者补偿被告30000元,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为证明其辩解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花名册6页、销售单3份、人民调解协议。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和质证,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无争议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许*甲与被告者某甲于2011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带着与前夫生育的两个女儿者某乙(1997年11月2日生)、者某丙(2002年10月26日生)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月起诉离婚,同年2月2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2015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被告的两个女儿现由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甲与被告者某甲系自愿登记结婚,夫妻感情较好。现双方虽然为家庭生活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通过坦诚的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和包容,是可以妥善解决好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许*甲与被告者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甲承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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