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某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0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某某将长子魏*的监护权交还申请人。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田某某到法院起诉变更长子魏*的监护权,申请人魏*某自愿撤销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2015年7月27日,田某某到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将长子魏*变更为由田某某监护抚养,双方经本院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魏*某共同生育子女魏*变更为由原告田某某监护抚养,抚养费自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双民初字第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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