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同年9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江、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并于当年4月将户口迁至被告户。由于草率结婚,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好酒闹事,爱打麻将,说话办事不诚实等行为造成夫妻之间无法和睦相处,虽经原、被告双方父母多次进行开导、教育,但劝解无果。我结婚前后均在昆明打工,近三年来,两、三个月才回家一次,每次均因吵闹后不欢而散。现我和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我的婚前财产摩托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床上用品一套、行李等物品及个人征地分配款10000元归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大部分不属实,我与原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2年1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举行婚礼仅二天,原告就回了娘家,两天后,原告回到我家提出要我在家准备退伍军人安置考试,她要外出打工,原告因此离开我家,直到春节,原告才回到我家住了三天,我要求原告辞去工作回家与我共同生活,但原告一直不回家,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特别是原告知道我退伍考试没有被录取,我打电话她也不接,我与原告虽然结婚已三年有余,但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我认为,我们夫妻间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及理解造成,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谈婚,2012年1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原告孙某某成为被告李某某的家庭成员,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的生活中,因原告长期在昆明打工,夫妻分居两地,情感交流甚少,加之双方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方法不当而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13年11月原告孙某某携带其衣物离家到昆明做工至今。2015年9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一致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交并经质证无异议的姚安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审查处理结果、结婚证、户口簿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纽带,也是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加以珍惜。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夫妻长期分居,缺乏交流引起,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问题,克服各自不足,相互之间加强沟通、信任与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