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人魏*诉被申请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2015)姚*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被申请人李*应于2015年9月2日前给付申请人魏*子女抚养费1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姚*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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