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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建明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同一村人,从小就认识。2001年2月双方谈婚,并2003年1月14日到赵家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3月8日生育长女李*乙,现年11岁,2009年10月11日生育长子李*丙,现6岁。原告到被告家生活。原、被告结婚的头几年,夫妻感情还可以,但随着孩子的出生,被告脾气变得暴躁,并经常赌博,原告劝说,他就说家是他的,他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为此,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在家看不起原告,说原告什么都不会做,并辱骂原告,让原告在村里抬不起头。更为严重的是,双方一吵架,被告就叫原告滚出家门,家是他的,不把原告当做家人看待。原告家人劝说,被告就辱骂他们。2010年8月20日原告帮娘家做一点事,被告知道后就殴打原告,原告忍辱负重,想给他一个机会,勉强和他在一起生活。2013年双方到外地打工,收入很高,除少量给家里用外,其它用于赌博,弄得家庭一贫如洗,全家日子过得很艰难,双方都在吵吵闹闹中度日。2015年4月27日双方再次吵打,被告又把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无家可归,只好到外地打工度日。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已分居生活近一年。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长女李*乙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李*丙由被告抚养,互不给付抚养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项;夫妻共同债务13000元由被告清偿;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吴某某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被告及婚生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女的自然身份情况。

2、持证人为李*甲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因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李*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是其放弃诉自己的诉讼权利。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对有效证据的认证,本院综合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同一村人,自幼认识。2001年2月双方自由恋爱谈婚,2003年1月14日双方自愿到大姚县原赵家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被告家生活,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3月8日生育长女李*乙,现读小学六年级;2009年10月11日生育长子李*丙,现读幼儿园大班。结婚初期,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是好的,但随着孩子的出生,被告脾气变得暴躁,并经常赌博,原告劝说,被告不听。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闹。双方一吵架,被告就叫原告滚出家门,不把原告当做家人看待;原告家人劝说,被告就辱骂原告家人,双方逐渐产生矛盾。2010年8月20日原告帮娘家做一点事,被告知道后就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恶化。2013年双方到外地打工,因被告将收入用于赌博,导致家庭生活过得艰难,双方时常发生吵闹。2015年4月27日双方再次吵打,被告又把原告赶出家门,原告到外地打工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一村人,自幼认识。2001年2月双方自由恋爱谈婚,后于2003年1月14日双方自愿到大姚县原赵家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被告家生活,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已生育一子一女。现原告以被告婚后经常赌博、不关心原告,经常辱骂和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只要被告今后能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照顾原告及孩子,双方互谅互让,多加强交流沟通,仍能继续和睦相处的。鉴于本案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完全破裂,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交纳(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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