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蒋*申请执行唐*强离婚纠纷(2013)元民初字第243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1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唐*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元执字第1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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