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执行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杨*离婚纠纷(2013)元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58400,案件受理费32.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元执字第1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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