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某某与起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起某某,女,生于1982年,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龙街乡。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6日作出的(2012)大民初

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起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某某执行款36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起某某已交清执行款3600元,且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大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