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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某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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