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以被告李某某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待其出现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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