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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晓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她和被告白某某于1994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以彩礼1000元订婚,1995年x月xx日登记结婚,1996年x月xx日生一女白甲。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白某某长期赌博,不按时上班,被所在单位除名,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05年被告白某某以绑架罪被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她携女儿外出打工。2013年被告白某某刑满释放后,她与被告白某某协商离婚,无果后分居生活至今。她和被告白某某分居生活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她曾于2013年和2014年年底起诉要求与被告白某某离婚,因被告白某某均不到庭参加诉讼,无奈撤回起诉。现她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白某某离婚,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张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书,以证明其与被告白某某于1995年x月xx日登记结婚,现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2、(2014)陈*初字第00207号民事裁定书、(2015)陈*初字第00381号民事裁定书,以证明其曾两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白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某已有三年没有回家了,回来不回来与他没有关系。

被告白某某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1、2,本院认为,结婚证书系民政部门颁布的,来源合法,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予以认定;(2014)陈*初字第00207号民事裁定书、(2015)陈*初字第00381号民事裁定书系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有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经本院认证后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于1994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以彩礼1000元订婚,1995年x月xx日登记结婚,1996年x月xx日生一女白甲。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一般。被告白某某长期不上班,被所在单位除名,夫妻关系不睦。2005年被告白某某因犯绑架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夫妻关系逐步恶化,原告张某某无奈携女儿外出打工度日。2013年被告白某某刑满释放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协商离婚,无果后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张某某曾于2013年和2014年先后2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白某某离婚,因被告白某某均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某撤回了起诉。现原告张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白某某离婚,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张某某曾先后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白某某离婚,撤回起诉后,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张某某主张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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