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陈*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夏*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负担,退还原告夏*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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