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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12月31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无故猜忌原告,翻看其手机,为此双方曾发生过矛盾。2015年5月,双方又因琐事争吵后,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双方所生孩子闫鑫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18周岁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闫*辩称,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发生争吵属正常现象,自己虽曾翻看过原告的手机,但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原、被告双方的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12月31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双方曾因性格问题及被告翻看原告的手机发生过矛盾。2015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外出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审理过程中,被告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主动改正,希望得到原告的谅解,双方继续共同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闫鑫。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均经庭审质证,双方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发生矛盾后,夫妻双方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数年,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相互未能给予对方足够的谅解和关怀,以致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化解,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且二人的孩子尚未成年,完整的家庭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本院为双方提供慎重考虑的时间以及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通过沟通和交流,努力挽救婚姻。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要求与被告闫*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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