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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与被告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与被告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被告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桃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3月13日在麦积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但从孩子出生以后,被告便常对原告发脾气,双方也多次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5年10月6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双方所生孩子苟楚函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岁;3.由被告返还原告的陪嫁物品。

被告辩称

被告苟*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给原告做工作,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次机会,继续共同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3月13日在麦积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10月6日,双方又因琐事争吵后,原告返回娘家居住至今。审理中,被告苟*认为双方仍有感情,并愿主动改正错误,希望得到原告的谅解,双方继续共同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苟楚函。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均经庭审质证,双方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发生矛盾后,夫妻双方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后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相互未能给予对方足够的谅解和关怀,以致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化解,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且二人的孩子尚未成年,完整的家庭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本院为双方提供慎重考虑的时间以及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通过沟通和交流,努力挽救婚姻。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要求与被告苟*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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