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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