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另一半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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