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4)西陈*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吴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