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原、被告离婚对孩子的正常工作造成影响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