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原、被告离婚对孩子的正常工作造成影响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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