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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退还原告朱*15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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