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周*负担,由本院退还原告周*77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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