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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被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某因与被上诉人孙*离婚纠纷一案。和*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和市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于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石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由合议庭开庭即以合议庭名义下判,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5)和市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于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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