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某某与被上诉人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民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罗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受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丰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民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罗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