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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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