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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