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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莎*初字第2511号原告邱**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u0026times;u0026times;诉被告罗u0026times;u0026times;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u0026times;u0026times;、被告罗u0026times;u0026times;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邱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罗u0026times;u0026times;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月25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11年1月13日生育一女罗u0026times;u0026times;、于2012年8月20日生育一子罗u0026times;u0026times;。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方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及家庭暴力倾向,经常殴打原告。原告进行规劝,被告不但不听反而经常与原告争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罗u0026times;u0026times;由原告抚养,婚*u0026times;u0026times;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新Q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双桥车一辆,孜*夏提乡土地40亩、玉石5万元)归被告所有,债务(共20万元)由被告自行负责偿还,应收款35万元归被告所有;4、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本院查明

结婚证两份(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罗*对该证据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被告罗u0026times;u0026times;辩称:双方吵架的原因系因家庭琐事,自己没有赌博恶习也没有殴打过原告,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罗u0026times;u0026times;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邱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罗u0026times;u0026times;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月25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11年1月13日生育一女罗*美,于2012年8月20日生育一子罗u0026times;u0026times;。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罗u0026times;u0026times;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并表明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然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一定矛盾,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被告明确表示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邱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罗u0026times;u0026times;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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