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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玲诉严*才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谷*玲诉被告严*才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玲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谷*承担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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