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关*离婚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关*离婚纠纷一案,拜*民法院作出的(2014)拜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40500元(其中:案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关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拜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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