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雍**与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雍某某诉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韦*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雍某某诉称:2010年2月,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在拜城县相识。2010年6月4日,在阿克苏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7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韦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离家出走数月不归。2014年1月,被告再次离开拜城县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雍某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结婚证原件1份,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6月4日在阿克苏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对本案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2、户口本复印件2份,证实原、被告婚生女*某某与原告之间户籍关系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对本案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3、拜城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证明原件1份,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韦*于2014年1月离开拜城县后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对本案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在拜城县相识。2010年6月4日,在阿克苏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7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韦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离家出走数月不归。2014年1月,被告再次离开拜城县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0年6月4日依法在阿克苏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2011年7月1日育有一女,取名韦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琐事经常吵架,被告为此多次离家出走。2014年1月被告离开拜城县至今未归,对原告没有尽过做丈夫的义务,同时对女儿也未尽过做父亲的义务,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本着对子女的成长教育有利之原则,结合被告离家出走后婚生女*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的事实,应确定婚生女*某某随原告生活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雍某某与被告韦*离婚;

二、原告雍某某与被告韦*婚生女*某由原告雍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雍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