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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现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1996年4月27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杨泽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05年1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至双方婚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杨泽某的抚养权判令归原告抚养至年满18周岁。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自由恋爱,1996年4月27日在沙雅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1999年11月18日婚生子杨*出生。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被告于2005年离家出走,2007年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沙*政局与社区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信任,共同经营家庭生活。本案原被告双方自由相识、恋爱,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又不注重感情的培养,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日趋恶化。尤其是被告置家庭、婚姻与抚养孩子的责任于不顾,在2005年离家出走,在2007年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子杨*在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现年十六岁且在上学,原告要求判令婚生子杨*的抚养权归原告,并由原告抚养至十八周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泽某的抚养权归原告,并由原告抚养至十八周岁。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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