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原、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4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