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原、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4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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