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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