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了原告刘*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应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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