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马*诉*乙离婚纠纷一案,焉*民法院作出的(2015)焉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马*于2015年9月30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3)焉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二、当被执行人马*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马甲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