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童*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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