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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