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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