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武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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