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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2009年7月21日,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5月6日生育女儿李*乙,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3年4月13日带着婚生女李*乙离家出走,至今整整两年,在此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至此,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侯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双方于2009年7月2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5月6日,婚生女李*乙出生,现年4岁。2013年4月13日,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带着婚生女李*乙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和睦相处,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扶持,不应以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从而影响夫妻感情。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时间较短,匆忙结婚,婚后也未注意培养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的离家出走,导致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李*乙已经被被告带走抚养,故孩子应当由被告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甲要求与被告侯某某离婚,本院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李*甲由被告侯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51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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