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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马虎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马*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29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原告生病不闻不问,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15,000元的债务;3、婚生子马*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马*甲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好,虽有争吵但也是琐事,没有达到破裂程度。原告所述不属实,本人四处奔波顾家,现在有婚生女马*乙,希望原告为了孩子和夫妻之情回家好好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工作原因相识,于2013年1月29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马*乙。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照顾,互相理解,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现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尚未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证据不足,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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