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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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