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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另一半退回原告张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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