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另一半退回原告张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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