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王*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马虎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燕*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