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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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