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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起诉称,2011年2月21日,原、被告双方在河南南阳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就来和硕县居住生活。2011年12月7日,女儿李*某出生,由于双方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久被告就经常离家不归,2014年10月被告回内地后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愿负担。

被告辩称

被*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明,2010年年底,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11年2月21日,原、被告双方在河南省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回和硕县生活,2011年12月7日,婚生女李某某出生。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于2014年10月26日离家回内地老家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李某某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证实,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相互帮助,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争执,现被告又离家不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李*提出离婚并抚养女儿李*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提出与被*某某离婚,本院准许原告李*与被*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李*某由原告李*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负担。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5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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