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黄某某无正当理由未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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