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马*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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