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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