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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燕*、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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