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燕*、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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