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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二人于2007年5月25日在长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二人感情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寄来答辩状辩称,原、被告系二婚,在一起生活几年后发现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从2012年8月分居至今。我同意解除与原告杜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婚后亦无子女。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07年5月25日在长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做出(2014)长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杜某某的离婚请求。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07年5月25日在长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二婚,婚后无婚生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2年8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同意离婚。

另查明,2014年3月10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做出(2014)长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杜某某的离婚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提出离婚,被告高某某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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